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加强法院廉政建设
常熟法院刑庭 杨文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有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内容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彼此联系和兼顾的,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五者的统一。法官的审判工作担负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习总书记多次提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必须让每个案件中的人民群众都体会到公平正义。如何做好法院的审判工作、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院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和紧迫任务。
近年来,从整体来说,法院系统是廉洁、高效和公正的。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个别的害群之马,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法院的良好形象,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在“上海高院法官”事件发生之后,外界对整个法院系统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法官的形象不再是以正义的化身形象出现,这给法院系统的审判工作和群众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障碍和社会压力。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人思想作风落后,忽视了思想道德的自我学习和灌输,在利益和诱惑面前失去了信仰和抵抗,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思想落后者能够有胆量、有能力去钻制度的空子。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司法腐败行为的危害性,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注重思想教育
(一)要抓好法院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教育,确保其在思想上坚持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不动摇。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等,引导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树正气,压邪气,扫除不廉洁司法的杂念,使法院工作者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将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每个法院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二)要抓好“司法为民”教育,解决法院工作者为谁掌握审判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法官手中所握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应当权为民所握,权为民所用,不能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官既要严肃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不能以权压人,以权欺人,滥用权力,要努力改进审判作风,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自己的工作让人民满意,让党放心。
(三)要抓好廉洁司法警示教育,筑牢法院工作者的思想、纪律和法律防线。利用司法不廉洁的典型案件,教育大家提高认识,引以为戒,严于律己,抵挡住各种物欲的诱惑和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经受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永保法官的立场、品德和形象。在这里,我们可以从很多警示教育中得到启示:一是法官无时无刻不受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二是拒贿不能心太软,一旦收受就骑虎难下;三是主动送钱、送物的人或投怀送抱的女人总有其所图,要严防。
二、强化“三不为”机制的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并实施符合法院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制度,是确保法院工作者司法廉洁的关键。
(一)实施好“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使法院工作者司法行为时时处于监督之中。没有监督的权利必将导致腐败。既要强化法院监督机制的监督意识,又要强化法院工作者被监督的意识。监督机构监督的注意力应放在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把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构建监督网络,畅通监督举报信息渠道,做到风吹草动蛛丝马迹早知道。对发现司法腐败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诫免的要及时诫免谈话,该批评教育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不让有司法腐败苗头的人往泥潭里滑。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使法院工作者时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处于监督之中,形成只有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办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理念,从而实现通过他律促进自律。
(二)实施好“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使司法腐败者受到纪律乃至法律制裁。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查到底。对司法腐败者,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不护短、不掩饰,对法院内部的腐败分子要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气概,坚决彻底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使腐败者对自己的不廉洁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悔恨终生。处理一人,教育一片,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使人们从中得以警示和醒悟,把握住自己,管好自己。
(三)实施好“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安心司法事业。“仓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在倡导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精神的同时,要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其专心审判,安心审判。
总之,法院工作者是穿着法袍和制服的普通人,有着利他利己两个方面的自然属性,法官利己之心如果失控会成为追求不法利益、不义之财的贪欲者。但法宫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乎国事民心,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职责使法官面临更多的诱惑,使其利己之心的控制更加困难,同时职责又使得对法宫行为加以约束,控制其利己心态不转变为贪欲。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就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本色,克己奉公。法官要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