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廉洁为公,坚守司法正义
常熟法院 于涵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开篇就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实现多大程度的公平正义,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在决定社会发展的多重因素中,司法的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廉洁,因为是掌握正义天平的人,首先,在事实层面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审判案件道防线,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发挥的作用。在追求法治大浪潮中,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发挥着尤其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防线,而坚守这道防线的法官就是能否实现结果的实行者和践行者。
法官,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裁夺是非,辨明正义;法官,身坐审判台,法槌落下,裁决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是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律公正的信任。同时也正是这样的属性决定法官享有极大的司法权力,法官的一个最终裁决可以决定当事人的财产归属,该财产可能是当事人穷尽一生的积累;法官的一纸文书可以决定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入罪,这决定他的余生是否可能在囹圄中度过;法官的一记法槌敲下可以决定双方当事人能否都心满意足的做出法院的大门,获得他们期望的结果;总之,法官的权力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与人民权利的实现相关,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相关。
绝对的权力同时也带来绝对的挑战和潜在的威胁。法官享有的执法权力给一些钻营之人可趁之机,他们想方设法的通过各种渠道拉近与法官之间的距离,拉关系,套近乎,甚至送些东西表示心意,一旦禁受不住诱惑,就会受制于这些钻营之人,他们会有求于你,私用权力,滥用权力,蔑视法律尊严和国家威望,做出违背职业道德、法律底线和人民利益的事。正如入职时观看的教育片《人生镜鉴录》中落马官员悔恨所说“别伸手,别侥幸”“身外之财不能过分的追求”,往往思想上的放松会导致行为上的不检点,最终走上不归路。
因此,作为一名法院的公职人员,廉洁二字又显得尤为重要且意义深远。“公生明,廉生威”,身为法官的最低底线要求即是,严格遵守职业规章要求,与当事人避免私下的接触,纳言敏行,注意日常的言行,注意交友和个人爱好,不给一些人可趁之机,坚决防微杜渐,谨言慎行,从“不拿一针一线做起”;程序层面上,坚持依法办事,走法律程序,不徇私枉法,不滥用权力,让一切程序都看得见,有据可查,有章可循,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再者,牢记廉洁为公,就要时刻绷紧这根弦,“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认清自己,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觉悟,政治理论修养,经常自省,“一日三省吾身”,提高自制力和抵挡诱惑的控制力,不屈服于糖衣炮弹,提高觉悟,深刻认清自己,找出自身不足,不断改进。
“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只有真正将廉洁贯彻到底,做到守正清廉,才能无愧于人民对法官的信任,无愧于法律的信仰,保持良知,头顶青天,笔直挺立,无愧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