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院毕业到法院工作,这是一个从学习理论知识到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过程。我于2010年从学校毕业,毕业后考入常熟法院工作。在法院先从书记员做起,2012年开始见习审理案件,从2013年中旬开始正式办理案件。在自己承办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案件,在此过程中也有很多感悟,这种感悟是基于以前的认识和现在办案后的认识比较基础上的。
以前认为法官只要坐堂办案即可,现在发现法官还要学习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没有工作以前,感觉法官的工作就是在法庭里敲法槌,将纷繁复杂的案件一锤定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送至监狱。这种认识很多源于影视剧,现在看来也仅仅是刑事案件。其实刑事案件也只是法院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而法院大量的还是民事案件。法槌一敲作出判决是不错,但是这之前还要做大量的工作。事实不清的,仍要出去调查了解核实。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调查了解肯定要去找群众。有些案件还要去跟群众沟通,做群众的工作。一个普通的案件分到手,如果被告找不到,那么肯定要去其住所寻找,法官送达工作也需要群众支持和配合。审理时若发现案情复杂,必要时也要去调查走访。因此,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是不过时的。
以前做书记员时没有案件的压力,现在更多感到的是责任和担当。刚工作时,做的是书记员的工作,基本是跟着法官开庭,做庭审记录,整理案卷等。那时也忙,但更多的是程序性的工作,干完之后就结束了。现在自己做法官,具体承办案件。案件不断地分过来进入审判系统,而且审理案件也有期限的限制。审理案件中,我感受的是责任和担当。责任首先是对案件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对于案件的事实,每一个当事人都有其自己认为的某些事实,这些事实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自己猜测或道听途说的。正是因为双方不同的认识才产生分歧诉至法院。而法官的工作即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予以甄别和认定,并据此认定出法律上的事实。事实上,一个事件发生后,客观上就产生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上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有一定的差距。在穷尽手段无法认定客观事实时,法官即依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判。有些当事人之所以不服判决,就是因为他自己认为的事实没有被法院采信,或者说法院没有认定出客观事实,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是根据诉讼程序和诉讼法,当事人负有义务去证明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即是规则和法治,法治社会即是规则之治。现在法官承办案件,感到的责任是对案件负责,依法处理纠纷,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由此,法官也应有一定的担当精神。这种担当源于案件的责任制,也应体现在自己的生活和社会责任上。在处理案件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对法律不理解而又固执的当事人,院庭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工作进行了鼓励和支持,对有关事情进行了及时的处置,让我看到了这种担当精神,这种精神是值得学习的。
以前未进入社会时觉得社会很简单,现在办案后看到了社会的复杂性。未进入社会时,最简单的就是家庭关系了。而社会就是一个万花筒,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千奇百怪的事也有。有的生意合作伙伴拖欠货款,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过诉讼程序,有的可能会消除误会,有的却会加重矛盾。对于一些恶意拖欠货款的案件,我会在开庭后快速判决,通过判决树立诚信理念。有的儿女不抚养自己,将自己的子女起诉至法院。我承办过一个案件即是这样,老人将自己的女儿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儿子却说父母在其小时候对自己不好,没有抚养自己。经过调查了解,并非儿子所说那样,于是我判决了子女给付老人赡养费,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可以说,判决书就是向社会彰显正义,弘扬尊老爱幼的美德。有的案件是子女起诉父母索要土地承包款,有的是兄弟姐妹之间起诉借款,有的是夫妻之间起诉离婚,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面对各种矛盾,法官的工作就是查清事实,依法处理,通过法律的适用,使人们养成遵法守纪、诚实信用的习惯。毕竟,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还是诚实善良的,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仅是社会大量事件的极小部分。司法案件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于当事人和对于社会其他人均是如此。
可以说关于办案的感悟还有很多,这种感悟也是法治不断进步的体现。现在国家的司法改革正在展开,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人民群众也必将在改革中感受到更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