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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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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先锋  发布时间:2016-08-08 10:02:40 打印 字号: | |

 掐指一算,自从200710月我迈入法院的大门,迄今为止已有八年多的辰光,而这其中便有六年在破产合议庭度过。身份也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一路走来,好似孩童成长的历程一般,我经历了茫然懵懂熟识的学习过程,也经历了与管理人接触中相互探讨临场指导宏观监督的心路历程。细细回味,感触良多。

 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各系统化的项目,除了需要具备一定深度的破产法理念和知识之外,还需掌握一定厚度的其他如民间借贷、建设工程、融资租赁、金融借款、担保等涉及若干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同时,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必然涉及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甚至经营管理事项,承办法官因此还得懂评估、懂会计、懂企业管理甚至于商业谈判技巧。刚进入破产合议庭的时候,随同承办法官指导管理人开展工作的时候,我甚至连基准日、会计科目、所有者权益的概念都云里雾里,更不用说看懂资产负债表。为此,承担书记员职责的时候,除了紧跟资深法官的步伐去聆听、去请教,我不得不在业余时间自学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二级心理咨询师的相关课程,了解和掌握了相关专业的基本概念、准则,并通过在若干案件中不断查阅审计和评估报告、债权申报和审核档案,结合自学的各专业理论知识,不断强化自我的相关知识,不断提升自我的办案能力。也只有通过如此的自我进步和完善,才能在办案过程中面对更加专业的审计师、评估师显得游刃有余。

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个耗时的项目,虽然表面上给人以数量少、无审限、灵活性强的错觉,但只有真正承办了破产案件才知道其中的难和苦。无审限,貌似一个破产案件可以拉长到两三年甚至七八年,全凭承办法官的指挥和决策,其实正如普通诉讼案件中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质量鉴定、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伤残鉴定一样,相应的鉴定时间非承办法官所能控制,相应的时间自然也就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破产案件的清产核资工作同样如此,审计机构所做的银行函证、应收应付款对账和询证、评估机构所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盘点评估、法务所做的债权申报材料寄送、债权审核和复核乃至应收款催收等工作均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耗费相应的时间金钱成本才能完成,而完成的相应时间节点和时长承办人仅能凭经验预估。以常熟市面粉厂破产清算案为例,由于资产的处置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终结,整整耗时10年之久。

 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断协调的项目。破产案件的审理,虽然承办法官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但清算或重整的若干事项还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甚至相关政策的支持。而由于法院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社会甚至行政机关的心理认同,导致破产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针对不同事项需要不断与各单位沟通、协调,获取配合和支持,甚至还动辄有分管领导的出面才能得到有效解决。以常熟市隆盛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为例,重整投资人恢复对烂尾楼的续建工作需要先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处、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完成审批或备案手续,而单独以重整投资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出面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承办法官为此不得不来回在若干部门之间奔走,通过不断的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最终才使得重整投资人放心开展续建工作。同时,每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召开一至两次甚至更多的债权人会议,由于存在参会债权人人数不等、情绪各异等情形,为了防止个别债权人干扰甚至破坏会议秩序等行为的出现,会议现场通常需要若干法警参会承担会议现场的安保工作,个别案件中会议外场还需要协调交警、民警、特警和保安人员共同参与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为了应对债权人的疑惑、新闻媒体的采访,承办法官还需提前与宣传、信访、人社部门联系,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障。以江苏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有限公司、苏州长鸿特种钢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为例,为了债权人会议的顺利有序召开,分管副市长会前就要求公安、信访、辖区政府等若干部门做好会议的保障工作,会议有表决事项的还邀请公证处对会议过程进行公证。

 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个需要与管理人建立特殊关系的项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便承担起破产案件的具体事项工作,法院承担监督的职责。但由于管理人制度刚刚建立,管理人市场的成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验积累,因此,起初的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面对破产事务动辄向承办法官请示,坐等承办法官的指导和指示,其承担的职责仅仅是对承办法官指示的执行,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管理人工作的失误,但同时极大加重了承办法官的工作负担,甚至出现部分管理人不遵守保密制度、不与法院保持统一口径或者推卸责任的情形,极大加重了承办法官的工作责任。因此,在管理人制度相对成熟、市场培育相对完善、经验相对充足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理应将破产案件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由管理人决策和办理,管理人工作中遇到需要请示汇报的事项,承办法官仅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指导并作相应的风险提示,所承担的仍还应原到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中来,避免过度干预和指导所引起的诟病及其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

 随着经济形势的下行,僵尸企业不断增加,上级法院在不同场合、不同文件中均明确表达了通过破产方式让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理念。因此,不难想象,破产案件必将出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因此,如何审理、如何审理好破产案件对有无审理过破产案件的法官而言都是极大的挑战。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压力山大,不管别人信不信,反正作为承办法官的我是信了。


责任编辑:常熟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