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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之调解的“性”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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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军鹏  发布时间:2016-08-08 09:12:20 打印 字号: | |

曾几何时,作为一个法律人,不管是司法理论界的法学研究者,还是司法实务界的法官、律师,对于调解是有些“恨之入骨”的,其实我们并非反对调解,而是反对过度调解、过滥调解。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的指挥棒有所调整,“鼓点”渐慢,“激情”渐退,我们的司法实践渐渐重新回归理性。2014年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有幸与法院系统的厅级领导面对面交谈,谈到调解一事,让我感受到有的法院还没有从原来的状态中清醒过来,还没有认识到十八大之后我们的法院应该走一条什么样的路,又要在哪些方面做好现在我们经济领域常说的“供给侧改革”。现在,结合我自己的以及身边人的工作实践,感性地也理性地再谈一谈调解工作,重点谈谈“它”的“性”与度。

调解其实是“老生常谈”,我们不妨就先从过去谈起。过去的“它”是这样的角色。“他”是一位悲情汉子,“他”本不是家中长子,父亲偏要“他”承担家庭的重担,“他”本不是十八班武艺样样精通,师傅偏要“他”下山一统江湖,“他”承载了太多的压力,“他”也给别人带来了太多的麻烦,自己本身也伤痕累累。调解作为解决案件的一种方式,在一段时期内的不适当的舆论引导,产生了不适当的考核指标,也就导致了不适当的司法实践。当时很多法院纷纷出台诉前调解,从老百姓的眼里他们的理解是要想立案,现得将案子撂上几个月。而立上案后,调解也是永远的话题,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法官也要想方设法甚至“费尽心机”撮合双方调解,而这个过程不管对谁来说都很漫长。有的可能调解成功,有的依旧达不成一致。即便成功,这里面又有多少是心甘情愿,又有多少是不情不愿。这种过度、过滥调解,我不知其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有没有实现,但其效率低下,当事人迟迟得不到结果;被动妥协,当事人所得利益“缺斤少两”;过分干预,模糊了是非,有害公平正义。这些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我们法律人的利益,影响了法治的进程,而归根结底是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这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相悖的,也非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那现阶段我们的调解工作还要不要?答案是肯定的。那我们应当如何做呢?我认为因当还“它”一个本来面貌,“它”应该是这样的角色,“她”是个柔情女子,她温柔贤惠,善解人意,她举止得当,聪明伶俐。当父亲累的时候她给父亲捶捶肩,揉揉腿,当丈夫回来时她端出热饭热汤,说几句儿女情长。她不是个顶梁柱,却是个贤内助。“它”以“她”的方式解决矛盾,体现自己的价值。

交通事故案子大多数是很好解决的,而当责任人没有保险时则是棘手的,因为真金白银有的人是出不起的,即使出得起也是舍不得的,全然忘了事故是谁造成的。不巧,最近手里就遇到了这样的案子。双方均是骑电动车,原告十级伤残,诉请约十万,被告是一位过了耳顺之年的老者,家住常熟乡下,现在市里打工。案子刚开始时,送达就颇费了一番周折,先是找不到人,后来找到人后又拒绝签字,在多次释名签字仅是表明收到法律文书而没有其他任何含义之后被告才最终签了字。而在日后的几天里,几乎是每天都要来找我,先是交了答辩状要求重新鉴定,后又要交刑事上诉状说原告故意撞他,后来又说交警队处理事故的警官让他在空白的文书上签字,他其实是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到后来又演变成事故发生时出现了所谓的鬼神并说交警队的录像中能看到,等我们调来录像后他又说他没有责任,原告故意撞他他要到省里告。在能调查的都给他调查之后,能给他做的都做了之后,他还是几乎天天来找我,说总睡不着觉,说没有钱,一再让我不要支持原告。每一次来我都要花大量的时间解释开导。我很想告诉他其实法官的权力很小,其实案子怎么判在于案件本身、在于法律规定。有时候我在想我如果按照他的意愿判原告败诉我是在依法裁判吗?但我要依法裁判,那么这位老者能不能承受住打击,会不会给法院带来无法预料的麻烦。为了解决这难以解决的矛盾,我多次联系原告律师,了解他们对这个案子的看法,问一下他们所了解的原告的赔偿能力,也提醒判决之后可能遇到的执行等情况。而另一方面,我也从事实上、情理上、法律上使被告明白自己的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几次三番,三番几次,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方案。被告在心甘情愿的情况下也筹到了钱,原告也一次性拿到了赔偿款。案结事了,皆大欢喜。而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归纳以下调解工作的“度”:第一,是否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第二,在现有的解决方案中,双方是否双赢;第三,是否避免不可预知的风险;第四,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分清了是非,维护了公平正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她”隆重登场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常熟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