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孙秀芹,中共党员,2009年从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后,考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被分配至海虞法庭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16年2月份被调至民一庭工作。至今已办结民商事案件800多件,没有一件改判,没有一件引发当事人的投诉。2009年9月来到派出法庭,想着堂堂法学硕士竟然要纠缠于家长里短中,心里就有一些失落。但作为法学专业出身,我依然希望能够发挥自己的所长,学有所用。虽然法庭审判工作繁杂、矛盾容易激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和当事人的接触中,我感受到了老百姓的淳朴、善良和对法律的信任,每当听到纠纷解决后当事人的一声谢谢,我都特别欣慰,这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也是对我工作的认可。定纷止争、司法为民,是我的职责和使命,也是我快乐的源泉。
2011年9月份姚某所在厂老板家的柿子熟了,9月份的一天厂里的职工去老板家摘柿子,姚某在摘柿子时从树上摔下来,颅脑损伤,先后五次住院,至2012年10月医治无效身亡。朱某为了救治丈夫,四处求医,欠债累累。姚某的妻子朱某等家人多次找老板协商、讨说法,都没有结果。无奈,朱某寻求法律援助,2013年5月份一纸诉状将老板、老板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90多万元。我作为承办人,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就跟原告之一朱某联系,大致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又通知被告来庭,听取了被告的意见。被告的态度很坚决,不同意赔偿。经过了解,能确认的是姚某确实是在老板家摘柿子时从树上摔下来的,但为什么会去老板家并摘柿子,原、被告各执一词,但都没有证据证明,但这又是认定被告有无责任的关键事实。案件审理中原告多次来法庭找承办人,讲家庭如何困难,法院不要偏向有钱人(被告老板、老板娘),要求被告承担至少80%的赔偿责任。经过了解,事发当天有很多员工都在场,其中部分员工也早已离职。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多方走访调查,与当时的在场人联系,由于时隔已久,好多人都不愿提及,甚至吃了闭门羹,在我的多方努力,耐心说服下,终于向十多名事发在场人进行了调查,最大限度的还原了案件事实。经查明,事发前几天,老板娘邀请厂里部分职工去家里吃饭并摘柿子,柿子树有2米左右高,姚某在他人借梯子时自己爬上树摘柿子不慎从树上掉下摔伤。在众多的调查笔录面前,被告低下了头。事实查明了,但被告究竟应承担多少责任,仍是未决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承办人又多次跟原告沟通,辨法析理,情、理、法相结合,朱某终于能够接受姚某受伤过错主要在姚某本身。承办人又与被告方联系,做二人工作,告知其既然被告邀请姚某等人来摘柿子,作为摘柿子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当对摘柿子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没有完全尽到其应尽的义务,现姚某死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告表示仅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表示不得低于20%的赔偿。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多次调解无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我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果断判决,判决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后,原告朱某表示:“虽然判决结果跟我的心里预期有差距,但我能接受,孙法官你是公正的。”目前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赔偿款。
为了一条路,王某和李某家已经结怨多年。王某家在李某家后面,通往王某家有两条路,可是经过李某家门口的路最便捷。李某对王某从其家门口通行没有意见,但是出于安全考虑坚决不同意王某家的汽车通行,给王某造成不便,双方争吵不断。村里、司法所为了此事多次组织调解,但纠纷都没有解决。王某无奈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作为承办人接到案件后,走访了村委会,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邀请村委会人员一起实地勘察现场并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解,进行调解:李某门前的场地实际为集体土地,李某无权妨碍王某车辆通行;但考虑到该场地实际由李某出资浇筑地面,且为李某家人出入安全考虑,明确车辆通行的路线、区域才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心平气和的一聊,双方都认可这个方案,也征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实地测量场地长宽,并由法院工作人员实地驾驶车辆确保能够通行,据此划定车辆通行的路线、区域,由村委会设桩划定,原告当即表示撤诉。一桩纠缠了几年的恩怨,最终得以化解并圆满收场,原、被告都非常感激,村委会主任也说:“感谢法院帮村里解决了一个难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