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吴某是山东人,黄某是安徽人,均在常熟工作。两人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感情发展不错有了结婚打算后,两人决定一起在常熟买房建立小家庭。2012年9月,吴某和黄某购买了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兰公寓的房屋,为此在某银行办理了49万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2012年12月,吴某与王某顺理成章的领取了结婚证,成立了新的小家庭,2013年6月两人的女儿小南的降临更是让这个小家庭喜上加喜。可是,天有不测风云, 2015年6月份的某天,黄某与吴某的争吵后,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黄某的父母痛失爱女与吴某产生激烈争执,双方对上述购买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并都不再愿意偿还贷款。在双方连续几期未能按约偿还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8号森兰公寓的贷款后,办理贷款的银行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吴某与黄某二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要求吴某和黄某偿还剩余结欠的借款本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承办人在依照程序送达副本材料时联系上了吴某本人,并知晓了黄某已去世的事实。承办人立即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而且是一个牵涉两个家庭的利益纠纷,且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存在严重对抗的家事继承纠纷。在此背景下,如果简单的作出判决,表面上看虽然审结了案件,但实际上可能会加重吴某与黄某父母之间的矛盾,并不利于真正的案结事了。承办人在意识到这一点后,明确了此案的审理思路应尽力调和双方矛盾争取调解结案,那么了解黄某父母的真实想法就变得极为重要了!
因黄某父母均在安徽老家,承办人从吴某处取得了黄某父亲的电话,并拨打了黄某父亲的电话,黄某父亲一开始态度较激动,对女儿的死亡表示了极大的不满和冤屈,不愿意和吴某协调处理。承办人并没有放弃,隔了几日继续黄某父亲进行电话沟通,承办人这次并未从吴某入手,而是从吴某和黄某的女儿开始聊起,在了解到吴某和黄某的女儿现在由黄某父母照看抚养的时候,承办人意识到调解的突破口找到了。
承办人先是耐心细致和黄某父母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及涉案的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该如何分割的情况后,再劝说黄某父亲,孙女小南毕竟是吴某和黄某亲生的,她幼年丧母本已不幸,她的权益应该得到最大的保障,而且房屋贷款已经还款三年了,现在解除合同并不合算。承办人的这一观点立刻取得了黄某父亲的认同和信任,黄某父亲也表示只要吴某同意将房子在孙女成年后过户给孙女,那他们也愿意进行协商,房子的贷款也愿意继续偿还。在了解了黄某父亲这一想法后,承办人联系了吴某,经过承办人的解释吴某也理解黄某父母这一做法无非是想让自己的女儿有个保障,吴某顾念女儿,最终也同意了黄某父母的意见。
在双方基本意见达成一致后,承办人组织了吴某和黄某父母面对面坐下来进行协商,双方见面没有争执和吵闹,而是平和的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了吴某和黄某父母及孙女小南作为共同还款人继续偿还贷款直至房贷还清的调解方案,双方之间关于房屋的矛盾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数量呈直线上涨,办案压力逐渐增大,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论案件大小,均应注重案件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对每件案件在整个审判流程中实行跟踪管理,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负责管理。办案过程中,要积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它不仅应体现于审判结果中,且应体现于审判过程中,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真正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设身处地地体察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的种种不便,充分理解群众对诉讼结果“案结事了”的渴求,努力把司法公正落实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使每一位当事人都能通过审判活动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