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 去年6月的一天,当时我正在办公室写判决书,忽然狂风大作,电闪雷鸣,乌云压顶,天一下子就暗了,不一会就下起了倾盆大雨。万万没想到的是,因为这场大雨,发生了一起事故,而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双方打起了官司,案子被分到了我手中。
案 案情其实很简单,闵某从2010年起以年租金2.5万元租赁了某村委会的几间地下室和一块场地,和朋友合伙开了家汽车美容服务部。2015年1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但闵某仍然在此经营。2015年4月,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租金,闵某付了8000元。2015年6月某日,突降暴雨,暴雨导致场地旁边的小河水位迅速上升,终于在水量积蓄到一定量的时候,河水冲塌了场地边的护栏,水一下子涌至场地上,并倒灌进闵某租赁的地下室。闵某当时正在工作,发现河水灌进来后,迅速将一辆汽车开出地下室,又迅速返回将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转移,但是短短几分钟内,水位急速上升,直达地下室的房梁,闵某只能眼看着室内的东西被水淹。
事 事后,闵某就损失与村委会交涉,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庭 庭审中,闵某认为其租赁了村委会的房子,按照合同约定,村委会应当将房屋交付闵某,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那么村委会就有义务保证闵某能够安全使用租赁的房屋,现在房屋被水淹了,屋内物品损失贬值的代价,应当由村委会赔偿。
村 村委会则辩称:双方的合约至2015年1月已经到期,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即使后来原告补交了8000元租金,按照约定年租金为2.5万元,也就是说到租金交到2015年5月底,事故发生在2015年6月份,此时双方之间已经不构成租赁关系,而且暴雨导致围栏坍塌灌水进室属于天灾,故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
经 经鉴定,原告在此次暴雨中的损失为二十余万元。面对大额损失及村委会的辩称,原告很着急,他认为自己租了这么长时间了,也不是每年都按期续签合同的,自己既然没有搬走,村委会也没有强制要求自己搬走,那就是双方都默认了续租的事情。
第 第二次开庭中,原告提起自己租赁地下室旁边的那条河道前几年就曾经发生过水淹进室内的事件,村委会于2014年对河道旁边的围栏进行了加高,但是只是简单用砖头水泥砌成,并不牢固,导致了此次水位上升,增高的围栏被水冲毁,从而产生了原告方的损失。
而 而被告村委会也提出了新的抗辩意见,原来双方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即租赁期间,双方均应当对自己的财产至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财产意外损失险。但是原告在租赁房屋期间,并没有投保,以造成了现在受损失得不到赔偿的结果。
对 面对被告提出的新的辩论意见,双方在庭审中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 原告认为,合同中对财产进行投保的约定,属于各自的权利,投不投保与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关联性。
被 被告村委会则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投保,这是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很显然原告没有及时履行这项投保义务,而且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不是围栏断裂,而是暴雨,所以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庭 庭审后,我进一步与原被告沟通。
我 我向原告说明,原告的财产因水淹受损是事实,若存在侵权,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属于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原告对此有选择权,而原告现选择按合同违约之诉,而不同的诉讼策略会带来不同的后果,原告是否坚持合同违约之诉?原告表示坚持违约之诉,因为他坚持认为被告没有保证租赁人即原告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属于违约情形。
在 在与被告沟通时,被告再次强调了原告的损失是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并非被告将不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租给原告,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引 起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没有履行投保的义务,如原告按租赁合约投保则不会存在诉讼,现既然是合同之诉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来处理案件。
在 在了解了原被告的意见后,我已经心中有数,为节约诉讼成本,也为让原告心服口服,我一次次打电话做原告工作,将事实理由与合同约定,法律责任与现实情况仔细分析给原告听,让他明白,我们虽然在感情上很同情他的遭遇,但是在法律层面,无法支持他的诉请,因为被告虽然在法理上有保障租赁房屋在租赁合同期限内适用的义务,但原告确实存在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投保的情况,被告即使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但因原告的投保确实可以避免此损失。
在 在我的多次劝说下,原告闵某于2016年3月17日来法庭申请撤诉,并表示会另起诉村委会侵权。我对原告说,那是另外一回事,只要你有诉求,有理由,有证据,我们法院都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