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民事审判中的调解则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的优势在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平息诉讼,节约各方的时间与成本,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与质量,最终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进入法院一年多时间,结合自己参与过的案件,我简单阐述下我对于调解的一些理解:
1、避免矛盾激化,了解双方诉求。当前的民事调解可以说是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不论是庭前、庭后、判决前还是执行阶段,法官和执行员都是乐于促成各方当事人的和解的。反过来考虑,为了保留各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调解可能性和积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应该着力于避免双方的冲突,化解各方矛盾。例如,对于第一次调解、开庭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就发生比较激烈的言语冲突的,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分隔开来,单独就各方的诉求了解清楚后,再与各方当事人讨论纠纷解决方案。这样做一可以让当事人都冷静下来考虑自身的处境及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而不是只顾着和对方当事人做无意义的争辩;二是可以让法官了解各方争议的焦点为何,有利于法官综合考虑后提出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法。有时候,适当的让当事人“冷却”下来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调解的过程中往往是情绪最激动的,法官也不必急于立刻调解案件,通过两三次的协商、谈话,当事人对于法律的规定、自身的诉求也会有个大概心理概念,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也没有最初那么激烈了,此时法官再去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也不太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协商达成一致的概率就大得多。
2、发挥案外人作用。在一些矛盾激烈的案件中,当事人内心可能的不满情绪较大,仅凭法官个人的劝说,可能出现无法令各方达成一致的情况,或是当事人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当事人较为信任的第三方来协助调解,例如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村委会、村干部、司法局、派出所等等。在自己身边人的多方沟通、劝说下,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往往会得到消解。此外,也可以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作为为自己的说话的人,当事人往往比较信任,律师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规定、其所面临的处境和案件的大致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会对自己的诉讼目标认识会更清晰,也会放弃自己提出的过高要求,转而从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切实可行的方案。
3、法官自身的专业素养。民事诉讼的调解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会面临形形色色的人与事,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各类的社会知识,最好自身还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否则对于一些较为专业化、生活化的纠纷,法官尚且不能理解,更谈不上在当事人之间居中调停了。同时,法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以公平公正的处事方式和亲和的态度来对待当事人,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察言观色,敏锐把握各方当事人的心理,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明法律和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让当事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心服口服,达成调解协议,自觉履行协议。
当然,尽管调解案件有着诸多的优势,毕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案件,法官也是应该本着“调解优先,当判则判”的原则去处理案件。对于调解的案件尽量要让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心服口服,否则对于案件的执行工作可能也会带来弊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经过了法官的调解,接受了调解方案,但在回家后自己考虑了一两天,经过家人、朋友的分析,认为自己调解中吃亏了,反而会抵触调解方案,等到执行阶段,当事人则会和执行法官诉苦,甚至也不信任执行法官,抗拒执行,不但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而且降低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以上只是我在民事诉讼岗位半年的一点体会,相信审理案件多年的法官会对调解工作更有发言权,如有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