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我们想去向你投案!”这天清晨,刚坐到办公室,我就接到了这样一通“莫名其妙”的电话。投案?不是应该找公安机关吗。仔细一听声音,顿时让我想起了自己刚审结的一个案件……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等人伙同曹某(在逃)在某公司宿舍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握力器、啤酒瓶与对方进行打斗,致对方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以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供述稳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刑事部分定罪应当没有问题;关键在于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尽力修复伤痕,获得较好社会效果。
像通常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样,拿到诉状后,我首先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通过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送达附带民事诉状,赵某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目前被羁押,自己没有赔偿能力,而老家又在河南,在常熟没有亲友,所以只能通过电话联系亲属帮助赔偿。从赵某处,我顺利取得了他亲属的联系方式,遂立刻与对方联系。
几声“嘟……嘟……”后,电话接通了。“你好,这里是常熟市人民法院刑庭,你是赵某的亲属吗?”“谁,你是谁?”对方声音锵锵的。“常熟法院刑庭……”没等说完,对方一句“不知道!”就把电话挂了。压下心中愕然,我再次拨打了这个号码,接电话的还是同一个人:“干嘛!”“你好,是赵某的亲属吗?”“什么事!”“赵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起诉到了法院,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赵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没能力,向我提供了你的联系方式……”“嘟嘟嘟……”还没说完,对方电话又挂了。我不甘心,再打,对方没接,直接又给挂了。
对方避而不谈,赵某又无法提供别的号码,怎么办?于是我约来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他的意见。在了解了赵某自身及家庭情况后,原告人表示愿意撤诉,不想再麻烦了。只要原告人撤诉,案子就可以结了,但我心里却觉得空落落的,因为从原告人的语气中,我明显感觉到了失望与无奈。在我看来,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非但不是麻烦事,反而是好事,因为通过协议赔偿,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在让被害人得到一定补偿的同时,也能给被告人一个体现悔罪态度、争取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
于是我开始寻找其他突破口。通过再次仔细翻阅案卷,我找到了一个可能是赵某所在单位领导的联系方式,他是作为目击证人出现在案卷中的。通过联系该证人,对方表示的确是赵某的领导,且认识赵某亲属,并同意跟赵某亲属进行沟通。赔偿终于有了新的进展!
在与赵某的领导沟通确认后,我再次拨打了赵某亲属的电话,这次,对方接听了电话,并不再像之前一样抵触了,显然,赵某的那位领导起到了作用!之后又经过多次主动沟通,反复做法律释明,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方终于答应尽力赔偿,帮助赵某筹集资金。经过多次与原告人、赵某亲属的分别沟通,双方初步达成了赔偿意向。于是我“乘胜追击”,立刻将原告人及赵某亲属共同约至法院碰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拿到赔偿款的时候,原告人连声向我道谢,称没想到居然能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自己的医药费总算是有着落了;而另一边,赵某亲属则连声向我道歉,说自己因为不懂法、不理解,所以一开始态度不好,带有抵触情绪,差点害赵某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多亏陈法官坚持,才没有因自己的无知耽误大事。
结案后,该案在逃同案犯曹某通过那位赵某亲属打来了电话,称通过曹某亲属的讲述,感觉陈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公平公正、值得信任;而且通过这段时间陈法官的普法,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所以想到陈法官处投案自首,让陈法官“处理”他。——正是开头这通“莫名其妙”的电话。由于曹某当时还在河南老家,我于是告知他,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法律在哪里都是公正的。
几天后消息传来,曹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结束了长达大半年的在逃生活。不久,曹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我院。一审判决后,曹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