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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案故事(刘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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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丽杰  发布时间:2016-08-08 10:23:29 打印 字号: | |

研究生毕业后,我就直接考入了常熟市人民法院,从此开始法院的工作。一开始被分到尚湖法庭,从书记员做起。学生的生活和法院的生活是完全不同的,面对新的工作环境,作为一名外地人,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听懂常熟话,我一方面认真学习工作内容,一方面通过电视及本地同事学习常熟话。

2010年10月我被调至民一庭工作,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我边工作边学习,从最开始的不熟悉到现在独立办案,至今已审结民事案件671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紧张而繁琐,而民一庭作为业务庭,负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化类型案件更是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虽标的较小但争议多、矛盾大,且涉及工人工资等民生问题。在案件的审理中,我感觉到了自身责任的沉重,对于法官来讲,只是一个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案件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可能一辈子就打一个官司。然而,案件的越来越多,使得法官有时分身乏术,恨不得一天多出十二个小时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我只能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案件结掉后,听着当事人满意的答复,我都特别欣慰,感觉自己的付出还是有收获的。即使有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我也是耐心回复,毕竟,处理的结果总归对一方不利。司法为民,是我的信念,也是我办案的准则。

2015年时审理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案件。员工彭某被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到电子公司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和电子公司都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然而不幸的是,在某天清晨工作的时候,彭某因运货的小车侧翻而受伤,多处骨折,之后被认定工伤,并且鉴定下来是九级伤残。受伤后,人力资源公司仅支付了医药费。彭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及电子公司多次协商,但两公司因无法确定赔偿份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彭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两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两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我将两案合并审理。劳动仲裁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两家公司起诉的理由均是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对方承担。对于我来讲,案件是简单的,判决书也不难写,但我一旦判下来,两家公司会上诉,原告拿到赔偿的时间会延后,对于两家公司,则在案件处理后,就赔偿的份额问题需要另行诉讼,又会产生新的时间和费用成本。我在开庭前即征询了三方的意见,都愿意且希望协商处理。这个基础有了,原告对赔偿金额也作了让步,接下来就是两家公司各付多少钱的问题。在此之后,我多次与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及负责人进行沟通,分析彭某受伤的经过及两家公司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晓以利害,最终经过各方的努力,两家公司都做出了让步,三方达成一致。签完调解协议,我也松了一口气,在这个案件中,调解其实比判决要多做好多工作,但结果大家都很满意。

但不是每一个案件的调解都能达到满意的效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也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果断判决。同样也是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徐某在厂里工作的时候左手受伤,先后两次住院。之后徐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不幸的是,厂里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也就意味着三十几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进行全额赔偿。仲裁裁决后,单位起诉到法院,表示徐某受伤原因蹊跷,不是工伤,且受伤应该没有那么严重,截肢是医疗事故,但单位对这些均没有证据。审理中,我征询了双方意见,都同意调解。徐某愿意作出让步,希望能尽早拿到赔偿款。但是单位却迟迟没有答复,也未提供调解方案,为此,我与单位的代理人及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但双方都在互相推诿。了解单位的态度后,我当即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了判决。判决后,单位按照结果很快的支付了赔偿款,徐某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责任编辑:常熟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