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法有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之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这句话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可以这样理解:在执行工作中要灵活机动,根据案情和被执行人的不断变化而随时调整执行方案,采取最有效的执行方法,发现对手的软肋,一蹴而就,取得胜利。我办过一件案件,充分体现了这句话的妙用。
这个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张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张某在外地避债,李某和女儿共同生活,张某大和朱某是张某的父母,一直在外居住。张某大和朱某起诉张某和李某,要求确认对现李某居住的房屋享有份额,并要求居住。审理中,张某和李某未做答辩,法院判决张某大和朱某对诉争房屋享有份额并指定三间房间由二人居住使用。我一看这个案件就感觉麻烦,因为执行案件中最麻烦的就是房屋迁让案件,当时,我就陷入了沉思,什么样的办案思路呢?我判断这个案件必然是家庭矛盾引起的,就先从他们的家庭矛盾着手,先做思想疏导工作吧。我打了李某的电话,“喂,是李某吗?我是常熟法院执行局的,关于张某大起诉你的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了,你要怎么履行啊?李某说:“我不会履行的,房子是我女儿的,他们想把我和我女儿赶走,我们没有钱,他们有钱,你们法院向着他们,然后她就开始述说起了他们之间的家庭矛盾,故事很有戏剧性也很典型,这里不再详述,总之,李某怨气还大,不服判决,也不愿意履行。听完他讲话,我感觉我的决定是对的,没有先来硬的,因为李某没有参加庭审,法官就无法给她做法律释明工作,所以,她对判决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如果硬来可能会出事情。她讲了一番话的主要意思有两个,一个是房子是女儿的,这是她和张某离婚时协议好的,另一个就是担心张某大和朱某将来会干扰她的生活,甚至把她和女儿赶走。针对这两点我给她做了大量解释工作,希望能打消她的顾虑。虽然到最后,她还是不愿自动履行,但我感觉她明白了:第一,法院判决没有错,不存在偏向谁的问题;第二,她和女儿也权居住,任何人也不得干涉。放下电话后,我又和申请人一方通了电话,感觉他们的态度也很坚决,不能让步。我感觉他们的矛盾在本案中难以化解,只能朝着分开居住,互不干扰方向努力。后来,我又和李某通了两次电话,通话的内容和第一次差不多,效果不佳,三次打电话,我都要求她到法院协商,她都以没有时间为由予以拒绝。但是,第三次通话时,我故意发火说,如果你拒不履行,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拘留措施,她立马笑了,说我是神经病。我感觉有门,方法要变一下了,可以来点硬的了。几天后,我带着一份限期腾房的通知找到李某的工作单位,她当时态度很恶劣,还把通知书撕了,我立马拿出了手铐,做势要拘留她,她马上没有的声音,我说:“最后一次给你机会,如果到期不腾房,我们马上拘留你,还有,刚才整个执法过程,我们已经录像,你撕毁法律文书,我们还要进一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然后,我就走了。没过几天,李某就打电话来说愿意履行,想和我见面商量一下,我就让她来法院,她还是不愿来。当时,我考虑强制执行的“势”已做到位了,再做就过了,如果真把李某拘留了,即使实现了判决的内容,但分开居住的问题没有解决,还要再起纠纷。所以,我就到了李某家,当时李某的女儿、父母都在,态度很客气,我也很耐心地给他们做一次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还和他们一同研究了房屋的结构,制定了对房屋进行适当改造后,再将三间房间交给申请人居住的方案。一切都很顺利,但是,最后让李某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时,出现了意外情况,李某的姐姐来了,教唆她不让签字,而且态度很蛮横。其实不签字也可以,但是,当时我感觉,如果这个字不签,让李某的姐姐得逞了,她很可能继续教唆李某反悔,抗拒执行,此前的工作就毁于一旦了。我马上“翻脸”,拿出强制执行的态势,一方面告诫李某的姐姐,教唆被执行人抗拒法院执行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和李某讲明,执行笔录是我们执行过程的记录,你签字只是确认笔录记载你的话没有错,没有其他意思,签不签是态度问题,说明你是否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某种程度也决定了法院如何执行你这个案件,你自己选择。在我的强势之下,李某签了字。后来,在双方见面签署和解协议时,不可避免的双方发生了多次争吵,我做了大量劝说工作,当然一定的批评和告诫也是必要的,但没有过度的强硬,因为双方矛盾已深难以化解,见面争吵是难免的,只要在可控范围内就可以,如果我们过度强势介入,可能适得其反,不但不能平息双方怒火,甚至直接导致双方谈崩,一切努力都化为乌有。最后,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在后续协议的履行上,我也对双方做了一番劝说和告诫,虽然没有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但总算有了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我感觉执行工作复杂艰苦程度也不亚于一场战斗,我们要取得战斗的胜利,不仅要有能力、有勇气,还要有技巧、有方法。执行工作中,我们运用的技巧和方法有很多,而且随时因人因事而变,但万变不离其宗,我认为这个“宗”就开篇那句话,也可以总结为这十六个字:适时而动,顺势而为,灵活机动,刚柔并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