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公安局
关于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应执尽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工作规定、意见,依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公安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内容及方式
1、协助执行是指常熟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协助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具体执行措施、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动。
2、协助执行包括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协助临控被执行人、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重大执行案件的现场处置,依法打击惩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妨碍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处置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
3、协助执行应当由市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需协助事项说明函件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市法院和市公安局专线的方式提请市公安局协助执行。市公安局在收到协助执行事项后及时协助执行。
4、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市法院执行工作分管院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分管局长为联系领导,市法院执行局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挥长为联系负责人;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信息沟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加强协助执行工作考核,市法院、市公安局分别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临控被执行人
6、市法院在依法执行工作中,需要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暂住地、户籍地、护照、出入境证件号、电子照片、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向市公安局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通知书》,《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需公安机关协助查询的具体信息名称和内容,市公安局接到市法院来件后根据公安机关相关工作规定予以协助办理查询。
7、市法院需要市公安局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的,应出具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文书、《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通知书》、《常熟市人民法院拘传票》或《常熟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其中《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协助查找或临控交接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其中临控措施仅限于本市范围内。
8、对市法院要求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的,市公安局应根据《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通知书》要求,及时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查控系统、巡逻系统、登记系统等信息的方式予以协查,在掌握被执行人活动线索或日常警务活动中发现被执行人时,应立即通知市法院派员前往处理。情况紧急时,公安机关应根据市法院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并立即采取网络专线、电话、手机、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市法院。
9、市公安局在路面巡查、卡口盘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市法院要求临控人员的,参照本意见第8点处置。
10、市法院接到市公安局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处理。被执行人已被公安机关临控的,处理人员应当携带本人工作证件、《拘留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立即至临控现场进行宣布,并办理临控人员交接手续,其中城区范围内市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到场处理,乡镇范围内应当在2小时内到场处理。
11、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办理临控对象交接手续后,由市法院负责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指定地点或送往拘留所予以羁押。必要时,经市公安局指令,执行临控措施的相关队、所可以协助市法院开展上述工作。
12、市法院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藏匿地拘传、拘留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市公安局可以予以协助。
13、市公安局协助临控被执行人的期限,一般为30日,临控到期或临控人员已办理移交手续的自动解除。
市法院每月将临控到位的被执行人名单报送市公安局,对临控期限内未到位需要继续协助查控的,应另行向市公安局提交《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控。
市法院对已自行发现的协助临控对象或出现不需要市公安局继续临控的情形,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出具《撤销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函》。
三、协助查扣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及典当财产
14、市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的,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函》,通过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查询回执上注明查询结果。
15、市法院需要对本市管理的机动车辆查封、解除查封的,可以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苏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点对点”查控专线进行,并按照苏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建立机动车网络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苏中执[2016]06号)的规定进行办理。
16、对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但下落不明时或具有其他难以实际控制情形的,市法院可以委托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协助扣押。
17、需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协助扣押机动车辆的,市法院应当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押车辆的类型及号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系电话24小时开机。
18、市公安局接受市法院协助查找、扣押机动车辆请求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型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锁定机动车辆登记业务,查找、扣押相关车辆。
19、市公安局对市法院委托扣押的机动车辆,应在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业务以及日常执法中注意发现,并依法协助扣押。
20、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成功扣押车辆后应及时通知市法院,市法院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携带本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至协助扣押现场进行宣布,并办理扣押车辆交接手续。
市法院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时,应支付相关的保管、拖车费用。
21、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并交给市法院后,应当解除对该车辆的协查措施。
22、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继续查找、扣押被执行车辆的,市法院应当出具《撤销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函》,及时通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23、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司法拍、变卖或者裁定抵债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该车辆的车籍、证照等相关转移手续。
24、市法院需要通过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典当、寄卖等信息的,应当向市公安局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通知书》。市公安局接函后,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
25、市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限制出国(境)的,应当向市公安局出具《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出国(境)列入不准出国出境名单。
26、市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提前解除出国(境)限制,应当及时向市公安局出具《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附件12)办理撤销手续。
27、对持有护照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市法院可以依法扣押护照。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拒不交出的,市法院可以提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办理出国(境)申请时予以扣押。需要提请公安机关扣押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的,应当在《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中注明。
其中相关人员范围界定以市法院决定书核定为准。
五、协助处理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
28、市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市公安局报警。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理。
29、市法院采取搜查、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执行事项,为防止执行中风险隐患和意外情况的发生,请求市公安局协助控制现场维护秩序的,由市公安局安排警力到场维护执行秩序,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30、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为抗拒干扰市法院依法执行,捏造事实报警的,出警公安人员应当在确认执行人员身份后,积极调查取证依法履职,并协助执行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谎报警情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六、其他事项
31、本意见所称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