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初信初访法律释明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理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初信初访是指信访人即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诉复查、再审或其他特别程序中处理案件的程序、结果等不服,首次提出申诉、投诉的来信来访。
第二条 初信初访实行原审责任制,责任单位是原承办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初信初访实行原审释明制和报结制。由原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部门副职对信访人员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息诉教育工作并将处理结果送立案庭报结。
第四条 尚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涉案信访,由立案庭直接较交承办部门处理答复;对于突发信访事件,涉及原承办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做好稳控工作。
第五条 初信初访实行流程管理制度。立案庭负责初信初访的流程管理,做好初信初访的接待、登记、分流、催办、统计、通报、建档等工作,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及个案处理情况。立案庭对初信初访的登记、处理应当实行电脑管理。各审判业务庭、法庭、执行局对初信初访应当建立完整的登记台帐,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答复。
第六条 重要初信初访实行院长、分管院长批办制,重大疑难信访实行院、庭长预约接待制。
第七条 初信初访工作实行限时回复制。立案庭对初信应当在登记后七日内作出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回复来信;对初访应当当天接待,当天处理,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来访人,回复适用书面形式,并编立函号,登记在案或者有底根留存备查;回复适用口头形式的,应制作笔录。
第八条 初信初访工作实行书面转办与电子转办相结合,实行线上线下同步办理,由立案庭根据来信来访的释明需要,制作书面来信来访登记转办表连同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较交原承办部门办理。
第九条 原承办部门办理初信初访的程序与要求:
一、线下由专人签收、登记并将何人承办回复立案庭,线上由部门负责人登陆法综系统信访管理模块,进入信访办理中接收并办结;
二、原承办部门在接到立案庭通知后一般应即时接待,无法即时接待的应预约接待,告知当事人预约接待时间、接待承办人和联系方式。
三、初信初访承办人应当认真针对申诉意见或其他涉案请求与理由,将如何采纳或不采纳何种证据,认定事实的依据及法律适用等情况逐一释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四、初信初访的法律释明与息诉工作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信访笔录、法律释明函、审查意见、息访报告等。
对确属无理或无新证据申诉的,应出法律释明函送达信访人。原承办部门对裁判结果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出具审查意见报送立案庭;对信访案件处理完毕当事人息诉服判停访的,应撰写息访报告报送立案庭。
第十条 初信初访法律释明工作实行限期办理制。初信初访的一般办理期限为转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延期的,应由分管院长审批,但顺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院长、分管院长批办或上级法院交办并附有期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和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 初信初访承办部门接到立案庭催办后,除特殊原因外,必须在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立案庭。
第十二条 初信初访登记转办表、法律释明函、审查意见、息访报告均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处理结果在本部门台帐上简要注明。
第十三条 初信初访承办人在报结时应将来信来访登记转办表、信访笔录、法律释明函、审查意见、息访报告、交办材料等按序装订成册,在每月月底前移送立案庭。
第十四条 对承办部门报结的初信初访,立案庭应当对法律释明的内容与息诉情况逐一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予接收,办理办结登记;对于未按照要求报结的,退回承办部门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