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法院探索公益管理人制度 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
常熟市法院出台《关于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公益管理人库、规范指定、适用案件范围、提高审理效率以及履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探索进一步深化破产管理人机制改革,破解执转破中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遴选选任难题,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目前,已有25家社会中介机构自愿加入该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库。
一是明确公益管理人选任方式。向各地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询邀,由中介机构自愿报名,通过摇号确定固定序号建立公益管理人库,公益管理人库呈开放状态,可以不断吸纳自愿参加的在册中介机构。公益管理人采用依次轮候的方式随机指定,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依法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二是确定公益管理人的案件范围。一般适用债权人人数较少并且债务人人员及帐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的案件和其他适宜指定公益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对涉及职工安置、集资债权人等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破产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裁定和解或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可能存在多个衍生诉讼等程序冗长、以及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检验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等破产欺诈行为并追回财产的破产案件,排除适用公益管理人制度。
三是规定公益管理人的报酬。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法院设立的破产专项基金保障管理人垫付的费用和报酬补助。单个无产可破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固定报酬补助标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四是强化对公益管理人的履职管理。公益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院指定或存在不正当执行职务、拖延破产程序、消极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其参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期限为一年。反之,公益管理人勤勉履职,快速审结破产清算案件的,该中介机构参与法院竞争性遴选破产管理人的,在遴选管理人评审中酌情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