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经验做法 加强理论研究 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中国执行模式的发展现状与展望”研讨会发言摘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为总结近年来执行模式变革经验,提高执行工作水平,进一步探讨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专业委员会于2018年9月19日联合主办“中国执行模式的发展现状与展望”研讨会。现将部分与会专家发言进行摘登,以飨读者。
成绩来之不易,继续巩固提升
章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室原主任、执行专业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近日,我从包括8000多位受访者的第三方问卷调查中了解到,70%到80%的受访者知道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可能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知晓面最广的事项之一,充分说明老百姓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热切关注。同时,我也看到两份报告,以大数据回应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切:2016年到2018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99.36万件,执结1436.63万件,执结金额为3.35万亿元。从2014年开始,全国法院对近20年未实际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有序、精准、全面、智能管理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能给出这样的成绩单,我想人民法院一定是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在赞赏人民法院的努力,执行干警的付出的同时,有责任为攻克执行难顽疾出谋划策。研究执行模式变革,应当重视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职权配置因素。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是立足现实的最佳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心无旁骛,久久为功,把执行事业做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二是法律支持因素。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执行活动亟须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等将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无财产可执行的涉案程序、规避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细化。三是执行干警素质养成因素。执行干警的素质要求除了政治、作风因素外,应当不断更新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经验,适应信息化建设要求。最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不畏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
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基础上构建长效机制
张卫平(天津大学卓越教授、清华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自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以来,为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有力举措,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体现了勇气和担当。下一步,要在此基础上构建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第一,执行制度中的审执分离的问题。现代法治坚持审判与执行的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点,我们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厘清执行制度的基本结构,明确执行制度的基本结构与具体执行制度的设计之间的基本关系。第二,执行信息化或智能化问题。执行的一个基本价值是效率优先,而信息化对提升执行效率具有最直接的作用。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在强制执行立法或者有关民事诉讼信息化、或电子化、智能化的法律框架得到解决或规范。
防止执行难反弹,逐步向“个别性执行”转变
王亚新(清华大学教授):
在初步攻克多年沉积起来的这个难关和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阶段性目标之后,如何建立或形成防止执行难现象反弹或回潮的长效机制,巩固现有成果,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我认为,促进目前的“概括性执行”逐步向“个别性执行”转型,能够成为形成这种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可考虑参照比较法上的常见做法,必要时允许把一个概括的执行案件分解为针对如存款、不动产、动产、股权等等不同种类财产的若干案件,或者根据不同的程序及执行方法分别进行收案、结案等处理。通过这种既可以使执行的进行更加“个别化、具体化”又有集约化或分段解决等优点的操作,执行能够变得更有效率,也更有可能在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规范执行,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执行模式变革可从“四化”着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一是着手研究执行方式的一体化。有必要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为总指挥,各省执行局统辖三级法院的执行体系,以便上级对下级工作及时进行指导,遇到问题及时排疑解难。二是着手研究执行的团队化。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完全依靠法官独立审判,而应当建立团队制协作完成。三是着手研究执行信息化。在信息化、大数据的新时代,执行工作要从繁琐、笨重的人力执行转向于借助高科技手段,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也不断提高执行的客观性、公正性。四是关注推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借助于立法规划这样一个良好的契机,尽早出台强制执行法。
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作为评价执行工作的根本标准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第三方评估是客观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的一个有效抓手,但根本还在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为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狠抓执行信访、涉党政机关以及涉民生等案件,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针对以前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刀刃向内,制定一系列涉执行司法解释,不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同时还明确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确立了行使执行权的审慎性原则,在执行工作中注意处理好加大执行力度与权力运行审慎的界限。这也是贯彻中央保护产权政策的题中之意。我关于执行模式变革的核心观点是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应当平行并列,在强化直接执行措施的同时,将间接执行措施作为补充性战略,扩大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间接性措施与直接性措施相较而言,更有助于宪法上对于债务人的人格、自由的尊重,在执行时效性方面,间接性措施的程序更加简易、快速。
实现执行模式转变,政府部门是关键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认为,执行难仅靠法院单独解决还是不行的。在执行模式转变上,政府部门也是关键之一。执行难有时不是我们法院的问题,也有当地政府干预的问题。对于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除了法院主导和全社会辅助以外,我个人认为不能缺少政府部门积极协调和协助配合这个环节。
从第三方评估角度感受执行模式变革
吕艳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自2018年8月下旬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启动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的第一轮评估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和座谈,总体感觉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程度明显提升,执行能力明显提高。为了把“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固化,必须谋划建立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将规范化作为建设执行长效机制的核心问题。要用明确的制度机制、完善闭环的信息系统、全方位的监督监控,管好执行权力,遏制消极执行、乱执行。其次,将队伍建设作为构建长效机制的关键点。应当为执行部门配好人,加快执行队伍分类管理改革,明确执行局各类人员的身份、权责与待遇,同时,应当解决好人案配比问题。再次,信息化是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保障。要借信息化促规范化,用信息铁笼管好执行权,提升执行工作管理水平。最后,应当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力度。
完善信用体系,依法曝光信息
蒋建湘(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执行信息化查控系统和信用惩戒系统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可供研究和推介的范例,应引起高度关注。下一步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尤其在民事、刑事执行法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确立信用惩戒的合法性,进一步规定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第二,就是要特别注意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在各地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创新中,还应当注意依法曝光、慎思谨行。
落实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
扈纪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执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近年来,随着多部涉执行司法解释的出台,执行立法保障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执行工作整体向好,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付出的努力有目共睹,按照“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持续发力,成效前所未有,应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充满信心。另一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本在于制度设计。目前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致力于长效机制建设,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常态化模式,建议在强制执行法中全面总结近些年的成功经验,并将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进行固定。
协调刑事制裁与民事强制措施,遵循诚信惩戒原则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刑法的角度考量,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我有一些建议:第一,刑事制裁是最后手段,也是最为严厉的手段。从目前我国执行难的局面出发,为了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发挥刑事制裁的手段。第二,归纳总结刑事审判案件的经验进行推广,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标准,推进司法适用。第三,研究国外运用刑事制裁手段保障判决裁定执行制度的域外经验,遵循维护司法裁判权威性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并重的原则,把握好判决裁定执行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第四,协调好刑事制裁与民事强制措施,协调好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之间的适用关系,做到诚信惩戒。
探索切实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执行模式
刘保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建议:一是制定强制执行法需要各个学科的交叉连接。仅仅从一个角度来探讨问题,往往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执行法专家共同讨论,共同完成。二是大胆地摸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切实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执行道路。三是可以在我们的执行工作中引入专家论证,既可以保证论证人员和程序的公正性,取信于当事人,也更有利于我们执行工作中问题的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激励机制
徐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近些年来整个执行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特别是执行模式、执行机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在这样一个执行难的攻坚时期,我们法院系统在这个领域中的方方面面所付出的努力,所作出的创新和改进,其实都是制度体系的改变。建议在梳理、挖掘现有成果的基础之上起草强制执行法,才会更贴合我国现实,在逻辑上体系上更加完整。展望未来执行模式的变革,建立完善社会激励机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和完善执行体制,都将是一个长足和久远的贡献。
“基本解决执行难”指日可待,执行模式尚需微调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执行工作的质效,我国的执行模式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微调:第一,应当在民事执行机关内部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权的各种具体权能即执行命令权能、执行实施权能和执行裁判权能的边界,在强调分工的同时强化协同配合,以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第二,在民事执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应当强化民事执行权的权威性,明确相关机关、部门、组织的协同配合义务。第三,在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与国家民事执行权的关系上,应当加重债务人的责任,尤其是强化其财产申报义务。
执行工作成绩显著,进一步界定执行与诉讼的分工与联系
赵秀举(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总体来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执行程序的“道路建设”已经基本成型,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是应界定执行路径与诉讼路径的分工与联系,从而彻底解决执行局改革的路径问题。与此同时,良好的制度尚需专业的队伍来落实,从而真正有效解决执行程序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
“执行乱”问题基本解决,促进执行流程流畅化和简便化
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这几年建立的“执行信息平台”,基本实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的“一网打尽”,基本解决了执行标的查找问题,区分了“执行不力”和“客观执行不能”。现已全面推行的网络自主司法拍卖制度,解决了司法拍卖中成本高昂、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问题,“执行乱”问题基本解决。下一步工作重点应转为辅助制度的查漏补缺以及程序优化,建议:一是对基本制度进行查漏补缺方面,将财产申报制度升级为财产申报具结制度;二是将终结本案执行制度升级为破产制度尤其是个人破产制度;三是在执行规范化基础上关注和解决执行流程的流畅化和简便化,应当实行执行标的权属判断的形式化标准,简化和规范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等。
仲裁裁决执行不断改善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总体上不断改善,各地法院执行部门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不断加强。下一步建议打通法学内部的专业隔阂来研究执行问题,立法时授予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权,以促进仲裁裁决的执行。
(整理人:韩 煦 陈晓欢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