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政课”的感想
执行局 张宇
作为监狱学专业的毕业生,大学四年里我学习了各种法学的本科基础内容,我感受到了司法行为的严谨性;作为一个法考的失败者,一年的准备中我深入了解到了司法工作的规范性;作为未来的一名司法警察,报到前几个月中我对于未来工作的粗略了解中,我感受到了司法警察的责任感;作为一名考入常熟法院的应届生,在刚刚报到后的一周中,我认识到了自己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还需要学习很多。听了严肃深刻的廉政教育课后,我对于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自律性又有了全新的认识。虽然交流的内容着重于审判,但是对于以后我的司法警察工作也有着不小的警示作用。以下三点,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一,“廉洁”思维要“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老虎”“苍蝇”在公职人员的队伍中无疑是害群之马,但是不论他们身处庙堂高度如何,经历的“廉政教育”绝不在少数。书者,用心读才能产生思想的共鸣;音者,用心听才能产生心灵的共振。如不能从内心深处认同廉洁,哪能在行为上做到真正的廉洁。即使一时的行为不逾矩,也不能够长久维持,因为其人不具备抵制诱惑的坚定之内心。故如庙中道行尚浅之僧人敲磬呢喃不止,一旦夺磬闭音,心魔顿生。而内心自律的公职人员则如得道大能,可以不为外物所动,行本职工作时或不生恶念,或生亦遏于初现。因此,以后在工作中,接受相关思想警示教育时,要摒弃“形式主义”,做到内心认同,认识到违规违法的严重后果,才能落在思想的实处。
二,认识到自身的岗位价值、工作价值,从“不负于岗位”转变为“不负于民众”。“在中国,每一位公务员的背后大约有28名农民的供养”,这句话着实震撼到了我。以往,我认为,考公务员无外乎家人的支持以及自己的努力,上岗之后只要做好基本的本职工作就可以无愧于心。但是现在,从这句话中我体会到了身为一名公职人员的责任。做好基本的本职工作只能是做到所谓的“不负于岗位”,而在工作中积极认真地开拓创新,加强反思,能够“超常”发挥出岗位价值,惠及更多人,才是真正的“不负于民众”。我们可以看到,多少消防战士在救火救援时虽然已经做到外人看来的足够好,却因为不能够再快一点,再多救一人而使得“硬汉落泪”;多少军警在完成任务时虽然已经“超负荷”,但仍紧咬牙关,力争“再进一步”。试想,他们本无必要寻求极限的突破,置身于险地,但他们仍然做了,这就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奉献精神。法院工作没有像他们身体力行地挺在一线,却也是处于基层司法的一线,也需要像“中国好人”章保龙法官一样,不辞辛劳,对群众所求不离不弃。因而,倘若我们能够做到真正的认真对待本职,不甘于平庸本职,寻求自我突破,将为人民服务做到更好,才是真正的无愧于背后的28位农民的辛劳。
三,司法工作并非如“医患治病”,不是行“包公”事,而是“依法办案”,仅此而已。“医患治病”中,医者与病人有着共同的敌人疾患,二者是协同关系,而审判中,并非如此。或许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桩桩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但那仅仅是在现有的证据之下,依据法条的明文规定,做出合法的审理而已。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做的也仅仅是尽力挖掘现有证据,保证民事案件双方处于一个公平的环境,保证刑事案件被告所作所为得到真实还原后的依法审理。所以,“包公”的高帽法官不能接,也没必要接。在法官的职位上,能够做到完全的依法办事,已经实属不易,“自抬”只能让自己迷失定位,失去抵制诱惑的根本。认识到这一点,意义就是在于让司法工作者认清定位,把握工作总方向。
搞好自身的廉政工作,小了说,于己,能让自己不会踏入深渊;大了讲,于社会,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保证政民工作顺利开展。当然,对于我一个应届的本科毕业生来说,可能在这堂课中能够认识到的仍然有限,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求证,提高认识。总而言之,对我来说,是既来之则安之。从自我认知来讲,我并非是一个内心躁动不安的人,这份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够让实现理想与得到安家立业之机兼而有之,已经十分满意。因此我认为,自我廉政工作的开展本就是顺理成章,逾越法律法规真真是没有必要。并且,我有信心成为一名身正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希望自己可以不忘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