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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源头治理 化解执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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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17 09:11:21 打印 字号: | |

注重源头治理 化解执行矛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强劲增长。执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法院的重要战场。如果没有消解执行案件高位数增长良策,“切实解决执行难”必将受到影响。 

201810月,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大、增长快……广大执行干警攻坚执行难期间牺牲节假日、长期超负荷连续作战,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因公殉职患病的人数增多,身心健康需要引起关注。”“案多人少”不仅严重威胁执行干警的身心健康,也必定影响执行案件的质量——案件太多难免积压,积压多了就难以保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取得的 “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成果。 

因此,要在不断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畅通受理的执行案件“出口”的同时,把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挺在执行立案之前,减少执行立案,才是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之策。 

第一,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减少执行案件。执行案件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一个企业倒闭就可能增加成百上千个执行案件:譬如员工讨要工资、其他公司向该公司主张债权等等,甚至还可能产生连锁效应。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良性发展,企业才可能不欠或少欠员工工资,企业相互之间不欠或少欠债务,因而,包括法院在内的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协同合作,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保持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从根本上预防矛盾,减少执行案件。 

第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减少执行案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处罚失信行为,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诚信社会建立起来后,当事人之间该履行的义务自动履行,进入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自然减少。 

第三,多渠道化解纠纷,减少执行案件。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立足国情、合理借鉴、改革创新,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多渠道化解纠纷。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通过法院外的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减少执行立案。 

第四,审判兼顾执行,减少执行案件。法官在审判环节要加强财产保全、多做析法明理的调解工作,保证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也有利于统筹兼顾审判执行工作,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 

第五,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减少执行案件。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规定法院的经费、入额法官的数量与案件数量挂钩,基于此,某些法院想方设法增加案件数量,盲目攀比案件数量。虚增案件数量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干警的工作量,也浪费了国家资财。因此,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激励机制,避免简单根据案件数量确定经费、人员保障标准。

 

责任编辑:常熟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