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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侵害商标权案调解后再被侵权“太平鸟”要求按约赔偿 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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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2 13:50:32 打印 字号: | |

此文2023年5月10日刊载于《扬子晚报》

作者:胡越

商标权被侵害,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料没过多久对方故伎重演。商标持有公司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赔偿50万元。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太平鸟公司依法持有“太平鸟”系列商标,经多年使用与宣传推广,该品牌服装取得了一系列荣誉,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常熟法院受理太平鸟公司提起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李某以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与原告太平鸟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万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如和解后被告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则每发现一次,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如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则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2022年,太平鸟公司发现李某在和解后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赔偿5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在先的和解协议,被告的主观侵权状态、案件具体的侵权情况之后,全额支持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