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2023年9月15日刊载于《江苏法治报》
作者:钱敏焰 朱剑
2022年4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汽车时撞上了王某的自行车尾部,致使王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事故后驾车逃逸,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同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和保险合同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李某为肇事逃逸,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的范围,故该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8万余元,被告李某在超出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万余元。